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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司法解释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据《刑法修正案(七)》
发布时间:2009-10-16 9:10:15 来源: 点击: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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