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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以案说险 | 做到如实告知,维护自身权益
2023-07-08 12:02   来源:太平人寿   作者:   

做到如实告知,维护自身权益

时隔多年,再投重疾

2012年12月6日,客户陈某某为自己投保某公司重疾险产品,保险金额5万元(保单1),十年后陈某某于2022年8月10日,再次为自己新投保该公司另一款重疾险产品,保险金额20万元(保单2)。

短期内,客户出险

2023年2月,陈某某因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重疾理赔。

理赔调查,发现问题

收到客户理赔申请材料后,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调查人员发现陈某某于2022年6月22日和2022年7月4日因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良性肿瘤在某医院进行就诊。

拒付通知,解除合同

客户存在既往病史,且该病史足以影响保单核保决定,但是在2022年8月10日投保第二份重疾产品时未做到如实告知。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赔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份保单出具拒付保险金通知书,同时该保单做解约不退费,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提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案例中,陈某某在第二份保单投保时未进行如实告知,选择隐瞒自己曾经的就诊记录,未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且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故保险人有权解除第二份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此,太平人寿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如实告知”既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又是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投保前患有疾病或有就诊情况的,请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告知情况及就诊材料作出核保结论。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可能因未如实告知导致理赔纠纷的发生,得不到保险赔偿,从而使得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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