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辖区埇桥区时村镇进行巡逻管控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行迹可疑,民警随即上前进行了检查。
面对酒精检测棒的检测结果,该车驾驶员矢口否认。按照规定,民警让该车驾驶员出示其驾驶证、行驶证,但该车驾驶员只提供了行驶证。鉴于该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又提供不了驾驶证,民警随即让其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
在后续调查过程中,该车驾驶员也承认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现场,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朱某某进行了进一步检测,民警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依法将朱某某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并于当日送检。后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三大队已对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为:罚款100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10日。同时,依法追究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全媒体记者:米南
新媒体编辑: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