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行驶至宿城银河一路与港口路交叉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皖A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三轮车驾驶人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取事发路口监控,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刘某行驶至事发路口时,无视路口的信号灯闯红灯进入路口,恰遇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路口,结果发生碰撞。
三轮车驾驶人刘某为抢一时之快强闯红灯发生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刘某也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案件处理过程中,民警也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全媒体记者:齐天宇
新媒体编辑: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