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辆皖L号牌小型轿车沿金泰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44国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344国道由南向北直行的浙B号牌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
民警表示,皖L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所幸的是,虽然两车发生了严重碰撞,但两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均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车内人员仅受到轻微伤害。
全媒体记者:惠杰
新媒体编辑:陈影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