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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即将修订
2023-06-08 08:30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为真正解决办理收养评估的实际问题,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起草了《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层民政部门及群众反馈的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原来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评估程序上,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申请人应当登录安徽省收养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名注册,注册成功后可浏览系统中可被收养人基本信息,选定意向被收养人。

收养登记机关根据系统中自动生成的申请时间排序,依次进行收养家庭资格预审。如申请人数达到5人以上,收养登记机关将对预审合格的前5个家庭,进行线下资料审核,对符合收养评估对象条件的可将收养申请录入系统,完成登记备案。如前5个家庭中有自愿放弃申请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根据系统记录的申请顺序,依次递补,直至满足5个收养申请评估对象为止。如3个月的公示期满,申请人数未达到5人,将根据实际审核合格人数,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由收养人与送养人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经初审合格后,组织收养评估。其他监护人送养社会散居孤儿,应当坚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可参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送养程序开展收养评估。

此外,拟评估对象故意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取消其本次评估对象资格;拟融合家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展融合或已被确定为收养人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收养申请。以上情况纳入对其再次收养能力评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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