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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校园欺凌!安徽:学校应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
2023-09-25 11:05   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   

日前,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办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关键词:各方责任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立法调研和草案审议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预防利用网络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规定了网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关键词:预防措施

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办法》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分级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做了细化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和配合义务。

同时,《办法》细化了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学校的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发挥校内共青团、少先队等的作用、防范学生欺凌具体要求以及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强调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对观护基地建设和开展社会观护作了延伸规定,对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建设的要求和相关保障作了补充规定。

《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和综合实践活动范围。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范欺凌、拐卖、性侵害、人身侵害和网络诈骗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将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纳入社会实践大课堂活动场所范围。

学校应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

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办法》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性侵害和暴力伤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殴打、推撞、拉扯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恐吓威胁他人;辱骂、嘲弄他人或者以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等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未成年学生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家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重新犯罪预防

不得歧视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

《办法》对诉讼中、刑罚执行中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重新犯罪预防工作补充规定了社区矫正、返回社会后的同等权利保障等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决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对其感化、挽救的成年亲属等参与相关教育活动。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配合的,其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干预服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服务; 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服务;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服务;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其他受委托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开展长三角区域协作、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矫治教育等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促进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推动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交流与合作,加强相关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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