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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公告
2024-04-26 09:24   来源: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皖食安办函〔2024〕26 号)要求,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市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链条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二、整治内容
(一)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未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或者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违法行为。
(五)无害化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六)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或收购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情况;
(八)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十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十四)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生产加工、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及行业“潜规则”。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兑现奖励政策。
四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2345、12315
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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