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接110指令,在306省道埇桥区朱仙庄镇东三铺境内,一辆大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且伤势较重,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现场。
该起事故发生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且调取了事故现场周围视频监控,从视频监控中能清晰看到案发经过。经民警调查发现,该事故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申某驾驶的大货车在案发时行驶速度为65.5公里/小时,而申某驾驶的货车核载33.7吨,实际载质量35.64吨。同时还发现驾驶员申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的车辆超速超载行驶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一种原因。此外关某骑行电动三轮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关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在此, 呼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驾驶车辆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驶,并确保安全畅通,切勿疏忽大意,否则将给生命财产乃至整个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
全媒体记者:惠 杰
新媒体编辑:周仲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