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市消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指示精神, 进一步提高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 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小型生产经 营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小微企业事故教训,充分认清当前我市 严峻的安全形势,对全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一次集中排查, 摸清底数,落实安全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小 型生产经营场所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特别是乡镇小型生产加工企 业、家庭式作坊和“小化工”企业等。
三、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以及安全隐患突 出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包括:具有“五涉”(涉火、涉电、 涉气、涉尘、涉危)和“一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的工贸 企业,“四小企业”(小木材、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三合 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合用场所。
(一)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2.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的;
3.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
4.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具有“五涉”(涉火、涉电、涉气、涉尘、涉危)、“一 受限”(受限空间)等危险因素,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 行业标准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依法下达限期整 改指令。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三)“三合一”“多合一”、小生产加工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责令整改;存在违规住人,立即搬离,必 要时可采取停止水电气等供应服务措施,督促搬离。
(四)其他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县(区)以乡镇(街道)为主体进行全 面摸底排查,9 月底前,将本地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逐一登记并 — 2 —建立台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 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 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 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各县(区)对辖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实施 全覆盖检查,对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限期 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处罚;对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或停业整顿仍未达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停止水电气等 供应服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督查抽查。市安委办、消委办将采取突击检查、明查 暗访、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开展小型生产经营 场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各县(区)、市管园区要提高 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开 展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是排查整治行动的直接责任主 体,具体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基层摸底排查、督促隐患整改等;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合力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各级安委 会、消安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
(二)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坚持从严检查、从严执法、从 严惩处。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