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埇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土枪、气枪、地枪、电网、电捕兽器(“电猫”)、毒药、炸药、吊弓(含钢丝套、绳套)、铁夹、铁笼、地网、排铳、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车追、犬追、火攻、烟熏、挖洞、陷阱、鸟鸣音乐诱捕等。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举报电话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均有举报义务。
举报电话:
埇桥区林业中心:0557-3697521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分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