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在日常执勤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接到报警,称其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非机动车与小型客车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
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206国道与192乡道交叉口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袁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袁某某受伤。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袁某某在发生碰撞时,头部径直落地,因正确佩戴了头盔,头盔完全将头部保护起来,免受了重大伤害。
在本起事故中,谢某某与袁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二大队事故中队对本起事故已经依法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全媒体记者:齐天宇
新媒体编辑:陈影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