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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022-12-27 08:42   来源:​中安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

12月26日,记者从安徽省民政厅获悉,由安徽省民政厅会同相关单位起草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2日。

父母应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给予科学指导,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定期与十六周岁以上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的未成年人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心理等情况,并给予亲情关爱和帮助指导。

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是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入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画像

如今,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学习娱乐、交友互动。

如何守护未成年人上网的清朗空间?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督促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宜的网络游戏。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以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功能,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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